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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大伙先别急着发牢骚,咱们得需要辨明理清脉络才能把事情搞明白。
首先,李某鸿固然是承担责任,但他只是承担了5%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比例很小的一部分。
其次,如果真的是尽心尽责送醉酒朋友回家,在当时的情况下男子也有理由相信朋友是安全的,那么人是自杀的还要他担责自然不合理。
但是,既然媒体报道中提到,一二审都判决这名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何媒体在报道时,不把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一并客观写在新闻稿里,反而只提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看法?要知道,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情况的掌握是最全面的,法律的立场也应当是绝对中立的。
由于利益的问题,任何一方当事人必然只看到或者陈述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能只是站在爆料一方当事人的角度,而是要尽可能客观、真实地还原事实,这也是媒体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关于“同饮者担责”的问题,以前的事儿是因为喝酒直接导致人员伤亡事件中没尽到看护责任的同伴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个案件是饮酒者自杀,除了考虑同饮者是否尽到看护责任,还要看死者自杀与饮酒行为之间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情况因事而异,不具有绝对性。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还另外,我们不应忘记这一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存在一定差异的。特定情况下,法律认定的事实不一定就是绝对的客观情况,会有出入,但作为既定规则,法律还需要维持基本的秩序。当然,如果法律真的出了问题,那国家也会面对并积极完善并加以改进。
同饮者固然需要担责,但小编不赞同对同饮者看护责任的滥用,我们应当理性看待这个案件。我们理解李某鸿的心情,毕竟这种倒霉的事儿放在谁身上都难以接受这种“无妄之灾”。如果李某鸿仍然不服,他完全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提起抗诉,或者申请审判监督,也就是再审。
目前我们所了解到的信息还是残缺不全的,这事儿感觉还是法院掌握的更详尽。至于这事儿在网上发酵以后有关部门究竟咋处理,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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