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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冤还是不冤?男子酒后自杀身亡,送他回家的朋友被判担责

原标题:冤还是不冤?广东东莞男子酒后自杀身亡,送他回家的朋友被判担责

近日,广东东莞。
醉酒朋友回到“住处”附近后自杀身亡,送他回家男子被判担责赔7万。当事人称,当晚对方坐副驾驶意识清醒,下车后招手说自己可以走。
当事人李某鸿表示:我觉得最冤的就是因为我送了他。反而我要承担责任。我确实也是尽了照看义务的!



李某鸿回忆当晚情况时称,席间每个人均没有劝酒行为。李某岑坐副驾驶回家途中伴有聊天没到“不省人事”的地步。其途中两次询问住处并最终载送李某岑到“住处附近”后离开。
“当时问了他再三确认是不是还住这还是那个位置。他说你就送到环保城那里都可以。这里都是属于环保城。当时他是住在那个地方,还有一个离他的工厂很近,可能50米不到。”
李某岑下车之后,李某鸿还要他给其老婆打电话让他老婆下来接一下,李某岑说不要。



李某岑家属出具过的第三方鉴定显示:醉酒和颈部长时间受压构成李某芩死亡同等因果关系。
李某鸿称,其系受邀约赴餐且无劝酒饮酒,甚至藏酒以阻拦同桌人继续饮酒,之后载送其到“住处附近”已尽到相关义务。对方醉酒不醉酒均能实施自缢这非他能控制的。
“没有人劝过喝酒,喝酒都是他们各自喝的。饭饭局也是他提议组织的。”虽说拿了5瓶500ml白酒,但是他们只喝了两瓶多。其它的都被李某鸿藏起来了,他怕大伙喝多了。



“他就是自己勒自己,,等于是半蹲式的。它是一条直的链条,锁在一个门,上面多出来一截。李某岑他直接绕在自己脖子上面。也不能说他完全自己了。但是如果说他选择自杀的情况下,就是他不醉酒他也能够(实施)。他(下车后除了接妻子电话还)发了一条(信息)就是给客户,就是你今天要把我的货款给我,不付给我我就怎样怎样。”
一审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李某鸿应当将李某岑安全送达却没尽到安全护送义务,没有及时通知家属导致李某岑死亡因此存在过错酌情承担5%的责任。



李某岑的妻子王某说:“护送就要把他送到家里人手里面是不是?他(丈夫)就给我打了个电话,我也不知道他在哪里。那都是醉酒状态下的,醉酒状态下才会造成那样的。一个很清醒的人他不会是那样子的。”
这事儿被曝光以后,有许多网友吐槽这判决不公平,他们认为李某鸿有点冤。更有网友发出疑问:如果这位男士没有送自杀者回去,是不是就不会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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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大伙先别急着发牢骚,咱们得需要辨明理清脉络才能把事情搞明白。
首先,李某鸿固然是承担责任,但他只是承担了5%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比例很小的一部分。
其次,如果真的是尽心尽责送醉酒朋友回家,在当时的情况下男子也有理由相信朋友是安全的,那么人是自杀的还要他担责自然不合理。



但是,既然媒体报道中提到,一二审都判决这名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何媒体在报道时,不把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一并客观写在新闻稿里,反而只提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看法?要知道,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情况的掌握是最全面的,法律的立场也应当是绝对中立的。

由于利益的问题,任何一方当事人必然只看到或者陈述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能只是站在爆料一方当事人的角度,而是要尽可能客观、真实地还原事实,这也是媒体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关于“同饮者担责”的问题,以前的事儿是因为喝酒直接导致人员伤亡事件中没尽到看护责任的同伴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个案件是饮酒者自杀,除了考虑同饮者是否尽到看护责任,还要看死者自杀与饮酒行为之间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情况因事而异,不具有绝对性。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还另外,我们不应忘记这一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存在一定差异的。特定情况下,法律认定的事实不一定就是绝对的客观情况,会有出入,但作为既定规则,法律还需要维持基本的秩序。当然,如果法律真的出了问题,那国家也会面对并积极完善并加以改进。

同饮者固然需要担责,但小编不赞同对同饮者看护责任的滥用,我们应当理性看待这个案件。我们理解李某鸿的心情,毕竟这种倒霉的事儿放在谁身上都难以接受这种“无妄之灾”。如果李某鸿仍然不服,他完全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提起抗诉,或者申请审判监督,也就是再审。

目前我们所了解到的信息还是残缺不全的,这事儿感觉还是法院掌握的更详尽。至于这事儿在网上发酵以后有关部门究竟咋处理,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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