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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荷官也是人



【爱瞒来论】【荷官受辱的命运】短短7个月 相同三位法官 判决见解大翻转
文/牛虻|慎思明辩

本澳赌场职员受辱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某些赌客在输钱后,荷官沦为「发泄工具」,过去有员工鼓起勇气报案,但法院有见解认为赌场职员作为被害人时,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等同公务员」身分的保障,从而不构成「加重侮辱罪」,只能自行聘请律师状告赌客「普通侮辱罪」。

「庄荷学历低有咁嘅人工仲想点!」、「打工边度唔受气架!」,以下抛开对庄荷这一行业的偏见,本文尝试厘清赌场职员与「等同公务员」的关系,以及法官在短短7个月内对案件判决的迥异。

众所周知,澳门法院的主流见解认为:「赌场职员于工作时犯案,以『等同公务员』论处」(见脚注),亦即荷官偷取不足3万元的筹码者,并非构成最高刑罚为三年的盗窃罪,而是可科处最高刑罚为八年的公务上之侵占罪。
按《刑法典》第336条之规定:「一、为着本法典之规定之效力,「公务员」一词包括:(...)二、下列者等同于公务员:(...)专营制度经营业务之公司(...)之工作人员」。

可见该定义应当适用于整部法典,尤其包括:加重伤人罪(第140条)加重侮辱罪(第178条结合第175条),因为皆适用于第129条第2款h)项的「公务员」,换言之,荷官在职期间受到袭击或者受到侮辱,行为人应当构成加重伤人罪或者加重侮辱罪。

在实际的效果方面,荷官遭受侮辱时,倘若行为人只是构成普通侮辱罪,则受害的荷官必须自行聘请律师提出自诉;相反,如果是加重侮辱罪,由于该罪是半公罪,则荷官无须聘请律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向检察院提出告诉足以。
.中院2018年判决:受害赌场职员,具「等同公务员」身份

正如中级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第1009/2018号判决指出:「被上诉的合议庭面对嫌犯A对被害人B作出有关犯罪行为时,基于被害人为赌场职员的事实,当然应该且必须视被害人当时等同于公务员身份。」(该判决附有表决声明)。

.短短7个月另一判决突然转呔:赌场职员不属「等同公务员」
然而,自上述判决作出后,只是过了7个多月,于2019年7月25日,同样组合的三位法官对另一案作出截然不同的第752/2018号判决,案中荷官遭受到伤害及侮辱,却没有被视为是「等同公务员」,亦即荷官须自行聘请律师追究侮辱罪。

上述较新的判决认为,在《刑法典》第二卷第五编第五章「执行公共职务时所犯之罪」(即第336条至第350条)以外的条文,例如:第129条第2款h项所提及的「公务员」,只是包括传统公法上的公共行政或者其他公共实体的人员;相反,第336条第2款c)项定义的「等同公务员」,只限于适用于同一章节(即第337条至第350条)。
因而加重伤人罪(第140条第2款指向的第129条第2款h)以及加重侮辱罪(第178条指向的第129条第2款h)所提到的「公务员」不等同于第336条的广义公务员;换言之,荷官被袭击或者受到侮辱时,并不会视为「等同公务员」。

恕笔者直言,令人费解的是,中级法院相同法官就同一问题,在短短7个月作出180度转变的见解,似乎无视澳门《刑法典》第336条第1款的表述「为着本法典之规定」,而将之视为「为着本章之规定」(「等同公务员」的概念仅适用于犯罪行为人,而不适用于被害人);

正如Paulo Pinto de Albuquerque教授所指:「公务员的法定概念既适用于犯罪行为人,也适用于其身为犯罪被害人,而该概念适用于整部刑法典,这是得到法律清晰的字面元素支持,也是刑法典的修法委员会的明确意愿。」

再者,倘若公务员作为被害人时,只包括狭义的公务员(例如:第336条第1款a项的公共行政人员或其他公法人的工作人员),而不包括「等同公务员」,则规定于同一条第2款a)项的立法会议员、司法官、甚至行政长官作为被害人时,试问是否亦没有《刑法典》第129条第2款h)项规定「公务员」的保障!?

荷官作出犯罪时被加重处罚,但工作受到袭击或侮辱时,却没有同样加重的保障,难道没有显得失衡!?

(脚注:可参考中级法院第687/2009号、第260/2010号、第580/2013号判决;少数见解可参考中院第1009/2018号判决的表决声明。)

(仅代表投稿者立场)
赌场属于娱乐行业,那荷官属于娱乐行业工作人员,拔高能到管理人员。上升到公务员高度真够莫名其妙的。
好听的话就有很多,例如,没有谁比谁更高贵,但是,truth总是ugly,口嫌体正直。
瞅啥瞅别人?说别人没说你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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