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寶寶 于 2019-8-14 14:59 编辑
逃犯條例的起點 2018年初,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同來旅遊的懷孕女友,並棄屍後台回香港,雖然加害者與受害者皆為香港人民,但台灣和香港並無引渡條款,造成即便當事人認罪,香港法院卻無法進行判決的窘境,最後只能以民事洗黑錢為由,判定陳男入獄29個月,完全無法對刑事刑責下達審判。 也因台港兩地無引渡協議,士林地方法院僅能發表時效長達37年的通緝,香港政府以此為由,推動《逃犯條例》的修法。
《逃犯條例》是什麼? 所謂《逃犯條例》,是指香港現行和包含印度、印尼、菲律賓、斯里蘭卡…等 19 個國家簽有的「逃犯移交」協議。和香港往來相對密切的大陸、澳門、台灣、泰國、日本…等並未列入。 但此次修法,香港政府提出,在嚴重罪行的情況下,包括:謀殺、性犯罪、販毒、貪汙、走私、非法入境…等 37 項罪刑,香港都可以在未簽訂「逃犯移交」協議下,移交在港罪犯到其他犯罪管轄國家或地區,包含中國大陸。
審查與移送規則的潛藏危機 香港政府強推逃犯條例修法,已經完成一、二讀,不僅香港本地人士起意抗爭,美國、歐盟也採高度關切態度。因為一旦立法成功,在香港的台商,台灣人,外國人與香港人,將陷入被中共引渡,審判與管轄的不安風險之中。
《逃犯條例》備受爭議的一點在於,通過後,未來後決定是否移交逃犯的權力從原本需要香港立法會同意,轉變成不需經過代議制度的審查,只需香港特首及法庭同意能將逃犯移交給中國,而香港特首實際上多為中國政府所指派。
香港特首既為中國官方遣派,自然被認為會遵循中國意見。而香港法庭在《逃犯條例》的規則下,是不具調查權力的,只能倚靠中國政府提供的「表面證據」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