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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女乘客遭安保拖走致衣不蔽體

原标题:女乘客遭安保拖走致衣不蔽體 西安地鐵回應粗暴執法惹眾怒


陝西西安地鐵內一名女子疑因與其他乘客發生爭執,後被安保強行拖拽下車,期間衣衫被扯破,她大聲呼叫「救命」。

8月31日,西安地鐵運營分公司回應稱,「該乘客不斷辱罵身邊乘客,並與部分乘客產生肢體衝突。為確保車廂內乘車秩序,安保人員與其他熱心乘客一起將該女乘客帶離車廂」。

事件引起輿論爭議,網民認為涉事安保的做法不妥,有關行為涉嫌強制猥褻女乘客,且西安地鐵的說法亦與現場片段有出入,質疑地鐵方未有陳述事實。

西安地鐵運營分公司通報稱,8月30日下午,一名女性乘客在3號線列車上與其他乘客發生口角。期間,該乘客不斷辱罵身邊乘客,並與部分乘客產生肢體衝突,嚴重影響車廂內乘車秩序。

通報指,列車安全員發現後立即勸阻,在多次勸離未果後,為確保車廂內乘車秩序,17:45列車到達大雁塔站後,安保人員與其他熱心乘客一起將該女乘客帶離車廂。期間因該乘客反應激烈,拒不下車,為確保地鐵行車安全,車站工作人員及時報警協助處置。隨後,該乘客在安保人員的陪同下,抵達目的地後自行離開,未對後續車廂內乘車秩序造成較大影響。

安保暴力執法,輿論四起

然而,有關通報未平息眾怒。有網民指出,「發生糾紛為何只拖拽這名年輕女性,我們看到事實並不像通報中寫的『安保員和乘客合力將當事人帶離現場』,而是一名男性安保員將女孩兒在地上拖拽,導致對方衣服被撕破,衣不蔽體。請問安保員有權利這樣暴力執法嗎?西安地鐵部門這樣通告就是支持安保這樣暴力,那以後普通乘客乘坐地鐵的安危如何保證。」

有網民質問,「兩個人發生爭執,不同時叫兩個人下去協同解決,只叫女孩一個人下去?你們覺得這解決方法對的?就是打110也是雙方都要到吧,所以對面當事人為甚麼不一起請離?!合着是隻能暴力拉得動女孩吧,這解決辦法你們還覺得沒錯?」

有網民表示,「保安瘋狂撕扯該女子的連衣裙,撕完連衣裙就撕扯內衣內褲,最後該女子幾乎赤身裸體,保安撕扯完之後也完全沒有進行後續處理,這樣完全不顧法律制度和道德,把弱勢女性當作畜牲的行為令人髮指,完全不利於西安的城市形象,甚至讓人對西安這個城市產生了恐懼惶恐的心理和及其惡劣嚴重的社會影響,希望盡快解決,保安開除並起訴道歉,對涉事領導進行嚴肅調查。 」

目擊者:她被抬出車廂,只剩內褲

事後,不少目擊者都在微博發文,或向傳媒講述了事發經過。有目擊者稱,涉事女乘客當時打電話聲音太大,同車一名老翁就罵她是女流氓,雙方隨後發生爭執,該老翁就動手打她。安保到場時以為該女乘客打人,於是就拉她下車,但她不願下去,最後就發生了片中一幕。

有目擊者稱,當時涉事女乘客與老翁爭執,老翁先動手又將對方的雨傘弄壞,「(老翁)還跑下車,保安按着人家女孩不讓女孩追,還拖別人女孩衣服」。


转载   香港01
瞅啥瞅别人?说别人没说你是么?
女的没素质,老翁也没素质,保安更没素质,国民素质有待提高
西安通报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调查处理情况


8月30日“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发生后,西安市成立由市纪委、市公安局组成的调查组,现将有关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8月30日16时55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期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

经查,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

经西安市纪委监委调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在工作中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经常,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保安人员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事件发生后调查核实情况不深入不全面,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反思反省不深刻。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转载   新华网
瞅啥瞅别人?说别人没说你是么?
深圳警方通报男子机场人民币砸保安事件:男子被拘留5日


8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通报称,8月18日21时30分许,因乘坐的航班受台风影响取消,徐某(男,44岁,深圳人)酒后前往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南方航空公司售票柜合,大声喧哗,辱骂工作人员,拽扯柜台盆栽。执勤人员接报后上前劝导,徐某不听从,推搡执勤人员,并掏出现金扔向执勤人员,后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展开调查。

经警方调查取证,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如遇到航班延误、取消等情况,旅客应通过沟通、投诉等方式理性维权,切勿采取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等过激行为,如构成违法犯罪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转载   网易
瞅啥瞅别人?说别人没说你是么?
头等舱男子辱骂空姐“手脏”威胁乘客?航空公司回应


8月31日下午,一网友发博称,她在乘坐飞往北京航班过程中,一男子当众无端侮辱空姐。

文内称,空姐准备帮男子放行李,却遭大声辱骂,“你知道你手多脏吗?你每天接触多少人你多脏你不知道吗?别碰我箱子!”随后,空姐询问该男子需要什么饮品,男子又大声地请空姐不要过来,并说“你不说话、不服务就是最好的服务”。

“你手多脏自己不知道?”

空姐被骂后道歉委屈落泪


该网友称,事情发生于8月30日晚,所乘坐的客机头等舱较小,因此基本上谁说话都能听到,只见一名年近五十的男子在登机后正整理自己的行李,空姐热情地上前帮忙,没想到还没碰到箱子就被骂了回来:你手多脏自己不知道吗,每天要接触多少人,别碰我箱子!

男子呵斥的声音非常大,当时便引起了这名网友的注意,被喝退后空姐连声道歉,不久后又前来询问每一名客人需要什么饮品,其他人都很正常,唯独轮到这名男子时,对方依旧是不耐烦地大喊:你别走过来,你不说话、不服务就是最好的服务了懂吗?走走走!并挥手赶人。

网友仗义执言

被针对让助手进行调查


“可能会有很多人觉得我管太多了,但我就是看不下去,小姑娘也就这男的女儿这么大,勤勤恳恳工作没出任何问题,凭什么被你这样针对?”这名网友表示,当时自己就回怼对方:你嚷嚷什么呢,能不能有点素质,她做错什么了吗你要这样喊她!

被怼后男子没有马上回嘴,反而是过了五分钟后,大家都觉得这件事已经过去了,他突然回过头对着发声的网友大骂,各种侮辱性与威胁性词汇层出不穷,这名网友也很快骂了回去,机长与安保人员前来干预,并对发声网友道谢,空姐也一边流泪一边感谢这名网友。

随后的旅程中,该男子叫来自己在经济舱待命的助理,助理跑前跑后为他洗葡萄拿纸杯,据其他乘客描述,男子还与助理辱骂了为空姐发声的网友。乘坐摆渡车时男子狠狠盯着这名网友,多次用身体故意冲撞她,还大声叮嘱助理:调查一下她是谁!

央视于今早8时

也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9月1日,记者就此事向航空公司核实,工作人员表示飞机上有安全员,也有执法记录仪,将会结合相关记录材料,调查清楚旅客和机组人员发生冲突的具体原因及其他相关情况,再予以回复。

网友评论

暂时不变的amon:这么高贵,直接上天得了

Syun1jim6:做个头等舱都这么嚣张?你怎么不去买个私人飞机做呢

江枫:纵使非常洁癖的人也不会如此没教养地在公众场合上撒野侮辱人,应该要他付出“学会做人”的相应代价!

锋:手脏可以洗,人品脏了不好洗

突突兔宝:你嫌别人手脏,别人还嫌你嘴脏呢。

伊贤:飞机也有几百人坐过,建议出行别坐公共交通了。

啊咿呦:建议直接报警处理!


来源:辽沈晚报(lswbwx)央视网、极目新闻、环球网、微博
瞅啥瞅别人?说别人没说你是么?
女乘客遭安保拖走致衣不蔽体 西安地铁回应粗暴执法惹众怒
撰文:林瑾

陕西西安地铁内一名女子疑因与其他乘客发生争执,后被安保强行拖拽下车,期间衣衫被扯破,她大声呼叫「救命」

8月31日,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回应称,「该乘客不断辱骂身边乘客,并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为确保车厢内乘车秩序,安保人员与其他热心乘客一起将该女乘客带离车厢」。

事件引起舆论争议,网民认为涉事安保的做法不妥,有关行为涉嫌强制猥亵女乘客,且西
安地铁的说法亦与现场片段有出入,质疑地铁方未有陈述事实。

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通报称,8月30日下午,一名女性乘客在3号线列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期间,该乘客不断辱骂身边乘客,并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车厢内乘车秩序。
通报指,列车安全员发现后立即劝阻,在多次劝离未果后,为确保车厢内乘车秩序,17:45列车到达大雁塔站后,安保人员与其他热心乘客一起将该女乘客带离车厢。期间因该乘客反应激烈,拒不下车,为确保地铁行车安全,车站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协助处置。随后,该乘客在安保人员的陪同下,抵达目的地后自行离开,未对后续车厢内乘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安保暴力执法,舆论四起

然而,有关通报未平息众怒。有网民指出,「发生纠纷为何只拖拽这名年轻女性,我们看到事实并不像通报中写的『安保员和乘客合力将当事人带离现场』,而是一名男性安保员将女孩儿在地上拖拽,导致对方衣服被撕破,衣不蔽体。请问安保员有权利这样暴力执法吗?西安地铁部门这样通告就是支持安保这样暴力,那以后普通乘客乘坐地铁的安危如何保证。」

有网民质问,「两个人发生争执,不同时叫两个人下去协同解决,只叫女孩一个人下去?你们觉得这解决方法对的?就是打110也是双方都要到吧,所以对面当事人为甚么不一起请离?!合着是只能暴力拉得动女孩吧,这解决办法你们还觉得没错?」

有网民表示,「保安疯狂撕扯该女子的连衣裙,撕完连衣裙就撕扯内衣内裤,最后该女子几乎赤身裸体,保安撕扯完之后也完全没有进行后续处理,这样完全不顾法律制度和道德,把弱势女性当作畜牲的行为令人发指,完全不利于西安的城市形象,甚至让人对西安这个城市产生了恐惧惶恐的心理和及其恶劣严重的社会影响,希望尽快解决,保安开除并起诉道歉,对涉事领导进行严肃调查。 」


目击者:她被抬出车厢,只剩内裤

事后,不少目击者都在微博发文,或向传媒讲述了事发经过。有目击者称,涉事女乘客当时打电话声音太大,同车一名老翁就骂她是女流氓,双方随后发生争执,该老翁就动手打她。安保到场时以为该女乘客打人,于是就拉她下车,但她不愿下去,最后就发生了片中一幕。

有目击者称,当时涉事女乘客与老翁争执,老翁先动手又将对方的雨伞弄坏,「(老翁)还跑下车,保安按着人家女孩不让女孩追,还拖别人女孩衣服」。
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仅“简单粗暴”而已吗?——深圳律师独家解读


保安员陈某某无论从其客观行为来看,还是就其主观过错而言,均远远超出了维护公共秩序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和限度。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以维护公共秩序为名,将一位柔弱的女子拖拽的衣不蔽体、狼狈不堪,甚至当受害人在无助的哭喊时依然置若罔闻、变本加厉。此等简单粗暴的做法,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公然蔑视,是扛着维护公共秩序的大旗,恣意摧残着基本人Q和现代法Z。

一、西安警方呈现的案件基本事实及认定

(一)西安警方披露的所谓“案件事实”

根据“央视网”新闻频道披露的案件事实,笔者重点转述两点案件事实:

1. 涉事女子郭某 “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并称根据目前掌握证据乘客郭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

2. 涉事保安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并称 “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

(二)西安警方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西安警方认为“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通报还进一步强调,是“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据此,说明西安警方目前掌握的证据还是不完全、不充分的。根据类似的“初步”证据,就轻率认定保安员陈某某行为仅仅属于“简单粗暴”从而不构成犯罪等等,显然有些轻率,有违“查清事实才能分清是非”这一基本的法治精神。此举只会欲盖弥彰,只能引起公众更多的猜测和不满。

(三)西安警方认定保安员陈某某“尚不构成违法犯罪”是否恰当?是否有效?是否违规?

1. 西安警方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是否恰当

笔者认为,作为公安机关的西安警方直接认定保安员陈某某“尚不构成违法犯罪”明显不恰当。

首先,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法理,“违法”和“犯罪”具有明确的界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说,某个或某些危害行为有可能构成“一般违法行为”,但未必构成“犯罪行为”。只有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行为,而且还需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这就是所谓的“罪刑法定”。换句话说,司法机关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均需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西安警方不仅没有指明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而且将“违法”和“犯罪”非常“口水”的混同在一起说成“不构成违法犯罪”。到底是不构成“违法”,还是不构成“犯罪”?这样的“口水”话,着实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

其次,通报中 “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这本身就表明,在西安警方看来保安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即其行为至少已经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否则,西安警方有何权利责令其停职并依规调查。相反,如果保安员陈某某的行为不仅完全合法甚至还避免或解除了一场重大公共安全风险,那么,该行为就可能是一项英雄义举,被单位或相关部门通报表彰。可惜这仅是假设。就保安员的行为而言,抛开是否构成犯罪暂且不论,仅凭警方通报的内容本身,就足见西安警方的认定已前后矛盾。

最后,西安警方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没有掌握或展示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就“简单粗暴”的认定保安员陈某某不构成违法犯罪,还对涉事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此等“简单粗暴”,无异于古代的昏官县太爷“断案”,不分青红皂白,就各打五十大板。

2. 西安警方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是,在我国,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通常属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

定职能。未经法定授权,公安机关一般并无此项司法职能。

二是,即便公安机关依法认定某项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某项违法行为,也需要基于清晰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事件中,警方仅基于不完整、不全面的“初步证据”,就草率的认定保安员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就程序而言是违法的,就态度来看更是不负责任的。

三是,西安警方前述认定行为本身也自相矛盾。如,一边认为保安员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一边又责令其停职接受调查。“口水”连篇,漏洞百出。

西安警方认定保安员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既无法定授权更无法定职能,毫无疑问是无效的,是不负责任的“各打五十大板”。

3. 西安警方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是否已涉嫌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尤其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不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西安警方轻率认定保安员陈某某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显然值得商榷。该认定行为本身,不仅已越权、越位,而且引起舆论哗然,已经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已涉嫌违规。

二、涉事保安是否具有涉嫌犯罪的可能

分析或讨论保安员陈某某的行为是否已涉嫌犯罪,首先,应以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为前提;其次,还应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考量涉事行为本身是否已经触及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笔者目前还难以清晰知晓案件的全部事实,更未掌握充分的案件证据。对于涉事保安员的行为性质,仅能依照权威媒体披露的部分案件事实,发表一些学理性的粗浅意见,与各位网民分享、讨论或交流。

第一,依照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警方通报可知“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再结合官方媒体及其他网络自媒体推送的短视频看,涉事女子郭某被保安员陈某某采用暴力多次强行拖拽,导致人身尤其是人格尊严当众受贬损情节已相当严重。就保安员拖拽行为而言,始发阶段意欲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尚且情有可原。但是,当郭某被拖拽的衣不蔽体,且在歇斯底里的呼喊时,保安员陈某某依然不依不饶,毫不顾忌一个体弱女子的人格尊严,再称是为维护公共秩序,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第二,在看保安员陈某某对其所谓的“简单粗暴”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充分的抗辩是由。保安员所谓的“简单粗暴”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合法性,是判断其涉案主观因素的关键。换句话说,保安员拖拽郭某时,所谓的地铁公共秩序及安全是否正面临被一个体弱的女子破坏的现实风险。一个女子在与他人争执时的大声说话,是否已经当然的危及到地铁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或者是不确定的,保安员的行为就不能以“简单粗暴”而被轻描淡写,极有可能已涉嫌犯罪。
瞅啥瞅别人?说别人没说你是么?
第三,退一万步来说,即便郭某的行为已涉嫌违法乃至犯罪,保安员陈某某阻止该行为,是否取得合法的授权,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等等。这些程序和条件,保安员如果均全然不顾、我行我素,就已经超出授权执法的范畴(是否为授权执法还尚待进一步调查)。其行为只能是,假借维护公共秩序之名而行贬损侮辱他人人格尊严之实。况且,该行为也已经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令乘客郭某颜面扫地、人格尊严贬损严重。进入司法程序后,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理应涉嫌侮辱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罚处罚。从网络流传的短视频看,乘客郭某曾请求保安员陈某某报警以解决纷争,而保安员只是一味的野蛮拖拽,完全不予理会,任由事态不断升级恶化。众所周知,公安民警在行政执法时尚需讲究个“执法温度”,更何况涉案保安还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第四,保安员陈某某无论从其客观行为来看,还是就其主观过错而言,均远远超出了维护公共秩序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和限度。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以维护公共秩序为名,将一位柔弱的女子拖拽的衣不蔽体、狼狈不堪,甚至当受害人在无助的哭喊时依然置若罔闻、变本加厉。此等简单粗暴的做法,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公然蔑视,是扛着维护公共秩序的大旗,恣意摧残着基本人Q和现代法Z。

结语:

回顾事件全过程,西安警方就保安员陈某某粗暴拖拽乘客郭某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便轻率给出处理意见,轻描淡写的“各打五十大板”,受害女子连一句起码的道歉都没有收到。西安警方的处理结果,广受诟病。如果此类事件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如果保安员陈某某的粗暴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或限制,甚至被负面的扩大或被更多的效法,谁能保证类似事件不会随时随地发生在自己及其家人身边。因此,笔者静待佳音,期待西安警方尽快还原事件的真相,尽快给予网民或社会公众一个清晰、合理,更需合法的交代。这是受害女子郭某所应得到的基本诉求,更是对公民基本人Q、人格尊严的基本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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